2021年7月17日始,河南省先后出現了歷史罕見的持續性強降水天氣過程。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2012年6月29日批準發布的《降水量等級》氣象國家標準中解釋,暴雨是指短時間內產生較強降雨(24小時降雨量≥50毫米)的天氣現象,另將暴雨按累積降雨時間兩種情況進行等級劃分,詳見下表。
暴雨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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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氣象部門發布的2021年7月19日5時-7月20日5時,鄭州24小時間降雨量達457.5mm,已超過特大暴雨劃定的降雨量,另新鄉、鶴壁、周口、洛陽等多地均出現特大暴雨及暴雨自然災害。個別地區還出現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等洪水災害。
我省普通干線公路災毀路段累計達到3136段,橋梁受損124座。農村公路路基沖毀7348公里,橋梁受損1078座(以上數據來源于“中國公路”微信公眾號7月26日消息)。
本文主要針對在建公路工程受暴雨影響后造成的永久工程損毀、承包人、發包人等損失(工期或費用)處理作闡述并發表相關建議及觀點,適用條款為《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標準文件》)合同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確認
根據《標準文件》通用條款“21.1關于不可抗力的確認,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專用條款“ 第 21.1.1 項細化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泥石流、暴雨(雪)、臺風、龍卷風、水災等自然災害;”。
依據上述情況,各在建項目應結合項目合同條款約定及氣象部門實時發布的氣象信息,綜合判定項目所在地的降雨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受到本次特大暴雨或洪水自然災害的在建項目可判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約定不明的可遵從相關法規及規范的規定。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損失處理
通用合同條款11.4規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
災害發生后,承包人可根據實際延誤工期報監理及發包人審批,監理及發包人核實無誤后應予同意,若因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應按《標準文件》21.3.1第5條款進行處理。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標準文件》21.3.1 條款“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四、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最好的方法,《標準文件》規定: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內容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和設備及已運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所投的保險。
工程保險的投保很好的將自然災害引起的財產及人員損失進行轉移,災后承包人應及時將損壞情況報監理單位、業主單位,必要時進行現場查勘,并同時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后由施工單位完成修繕工作。那么,保險公司按承保條款約定的金額理賠后,若理賠金額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原則上永久工程應由發包人承擔保險賠償金額和實際損失之間的價格差,但施工單位在完成修復工程中,應只計取成本費用,不應再計取利潤,除永久工程外的損失,同樣參照“21.3.1 條款”進行責任劃分。
五、因抗洪搶險產生的工程費用相關責任劃分
抗洪救災過程中,若施工企業使用施工機械、人員參與當地以及其他地區的搶險、救災和轉移等,體現了企業的社會擔當,值得弘揚學習,那么,就費用劃分而言,該行為如完全為施工單位自主自愿,因此產生的機械、人員等費用,應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若為業主單位或當地政府征調,如有相應的補貼標準的,按補貼標準執行,補貼標準無法覆蓋因救災付出費用的,應由業主單位和施工企業協調解決。
如施工單位自愿進行捐款,捐款款項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可依據捐贈證明減免相關稅費,具體減免政策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六、自然災害引起的其他情況的風險
例:某項目已交工,處于缺陷責任期期間內,遇到本次特大暴雨自然災害,造成工程損失,工程保險已不在保險期限內,該單位修復工程后費用應如何處理。
本次自然災害可判定為不可抗力事件的項目,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可參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損失費用。另根據22.1.6條款“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發生的金額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若不能判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依據合同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修復工程,承包人應予承擔因修復產生的所有費用,施工單位拒不承擔的,可按合同約定扣取其質保金等規定執行。
(文:魏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