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草稿)
2014/6/20 16:47:14品牌文化部瀏覽量:3115
為進一步完善河南金途集團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促進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及結合《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章程》制定本細則。
一、總則
(一)性質
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
(二)任務
1、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完善企業經營管理。
2、依法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3、暢通勞資溝通渠道,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規則
l、河南金途集團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職代會代表人數不少于30名。
2、職代會屆期為3年,一般與工會屆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應征得河南金途集團黨組織同意后報上級工會審定。職代會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3、職代會須有應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4、職代會審議表決事項須獲得應到代表過半數贊成票方為通過。
5、職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約束力,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
6、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決定,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形式。
二、職代會代表
(一)代表的構成
1、享有政治權利的,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經選舉產生均可當選為職代會代表。
2、職代會的正式代表人數不少于30名,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人數不低于50%,擔任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代表不超過20%。
3、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4、職代會可以設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比例一般不超過正式代表的10%。列席代表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代表的產生
1、職代會代表一般由民主選舉產生。選舉時,應有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獲得應到職工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2、職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代表可連選連任。職代會不設當然代表。
(三)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待遇。
職代會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壓制和打擊報復。
(四)代表的義務
1、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
2、密切聯系職工,如實反映職工訴求,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接受職工群眾的評議監督。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